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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几个原则性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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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1-30 06:53:5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一、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总原则

      
     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》第三条规定:“归侨、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,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。”“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、侨眷的特点,给予适当照顾,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”。本法对归侨、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对归侨、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。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。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党“七大”上,毛泽东主席代表党中央明确提出了“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,扶助归国的华侨”的护侨原则。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中得以确认。此后,我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。20世纪50年代中期,党中央提出了对归侨、侨眷,要根据其特点,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,党中央提出对归侨、侨眷要实行“一视同仁,不得歧视,根据特点,适当照顾”的16字方针。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,深得归侨、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,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、行之有效的、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。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》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,予以提高与升华,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。其含义: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(一)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

       归侨、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,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,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,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。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: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;有宗教信仰的自由;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;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、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;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,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;有休息及在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,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;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;有进行科学研究、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,活动的自由;妇女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;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;有维护祖国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;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;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保守国家秘密,爱护公共财产,遵守劳动纪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。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,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,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,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。
      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二)不得歧视原则

       不得歧视原则强调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归侨、侨眷所有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。如果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行动上表现出歧视归侨、侨眷合法权益的做法,这就是对归侨、侨眷合法权益的侵犯,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。不得歧视包括两个方面:一方面在享受权利上不得歧视,另一方面在履行义务上也不得歧视。前者是指不能因为他是归侨、侨眷而不让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,如不让他当选人民代表,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;不让他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及信仰等方面的自由;不让他升学、就业、提干及与境外亲友正常联系通讯往来。后者是指在履行义务时,不能因为是归侨、侨眷而不让他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,如不能因为是归侨、侨眷而不让参军;又如纳税是公民的义务,但不能因为是归侨、侨眷,有关部门就违反规定,增加收税标准。        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(三)适当照顾原则

       归侨、侨眷同国内其他公民相比有一些不同的特点,最突出的是他们家庭中的一些成员或大部分成员居住在国外或境外,他们与境外或国外的亲属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经济或经贸合作、通讯和探亲往来等多方面的联系。虽然归侨、侨眷在境外的许多亲属已经加人或取得居住国国籍,成为居住国国民,但他们与归侨、侨眷仍因有血缘或拟定血缘关系而保持密切或较密切的联系。归侨、侨眷与境外亲友之间的联系是多方面的,由于家庭成员亲属间的血缘或拟定血缘关系的亲疏的不同,相互间联系往来的密切程度及应享有的权利、承担的义务也不相同。如果是配偶、父母子女关系的亲属,除了正常的通讯、探亲等联系往来外,还存在着相互间必须承担的法律上规定的扶养、抚养和赡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。若是其他亲属,相互间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少一些。总之,无论归侨侨眷以何种方式与境外的亲友发生何种的联系往来,也不论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联系往来的密切程度如何,这种联系往来是正常、合法的,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。
   
       与侨眷相比,归侨还有自身的特点,这就是归侨原来是华侨,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,后来回国定居,从原来在国外定居变为回国定居。改变定居地是归侨最突出的区别于侨眷的特点。华侨回国定居后,在相当一段时间内,在许多方面还不能与国内其他公民处于等同的状态,因此,需要在一定程度上,根据其特点,给予适当的照顾。这种照顾是合情合理的,必要的。(待续)

     (本文作者: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毛起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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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1-30 07:38:34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楼主(梁森培) 的帖子

党和政府始终关心广大的归侨及侨眷,特别是对老归侨的关怀,让大家深感祖国怀抱的温暖。对遍及世界各地的海外游子来说,祖国才是他们伟大的母亲、强大的靠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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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1-30 11:11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楼主(梁森培) 的帖子

“一视同仁,不得歧视,根据特点,适当照顾”,这是党对归侨侨眷的政策,这以政策充分
体现了党对广大归侨侨眷的关心和照顾,同时也深受海外华侨的欢迎。几十年来,这项政策得
到了很好的体现和落实,也深得民心和爱国热情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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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1-30 14:39:07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楼主(梁森培) 的帖子

继续广泛深入宣传党的侨务政策,不仅对我们这一代归侨,而且对今后的新归侨,乃至华侨华人都有重大意义。谢谢您的辛勤转载。[s:143] [s:143] [s:142] [s:142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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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5-1-31 06:01:51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1楼(侯杰) 的帖子

是啊,党的侨务政策广泛调动了广大侨胞的积极性,他们为祖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,功不可没!谢谢老兄关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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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5-1-31 06:13:16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2楼(王永焕) 的帖子

是啊,“十六字”方针为贯彻落实党的各项侨务政策奠定了基础,在新的历史时期同样适用。侨务工作无小事,影响广泛,关系到3千多万侨胞的切身利益,他们也是我国实现“中国梦”的重要力量。我们相信,在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指引下,党的各项侨务政策会得到进一步落实,为广大侨胞谋取等多的福祉!谢谢老兄关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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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5-1-31 06:23:34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3楼(于贤淑) 的帖子

是啊,落实好党的侨务政策意义重大,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,各级党和政府、各个部门都应切实加强,高度重视,抓紧抓好、抓出成效,充分调动广大归侨侨眷、海外侨胞的积极因素,为实现中国梦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!谢谢大姐关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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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1-31 16:03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楼主(梁森培) 的帖子

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办法的几个原则问题,是党和政府对广大归侨侨眷的关爱。这些政策的具体落实,充分调动广大归侨侨眷、海外侨胞的积极性,更激发他们的爰国心,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做出贡献!谢谢转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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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5-2-1 06:28:31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7楼(陈淑美) 的帖子

是啊,广大归侨侨眷、海外侨胞不会辜负祖国和人民的期望,爱国爱乡,一如既往地关注祖国的各项事业发展,并贡献出自己的力量!谢谢大姐关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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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2-2 11:41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楼主(梁森培) 的帖子

侨务政策的深刻解读,使我们了解了政策的实质,尤其由毛主任解读则更具权威性。我们也更需焦裕禄式的人民公仆来兑现,才能最终实现温馨、美好的中国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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